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外聘律师集中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外聘律师集中采购项目,资金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外聘律师集中采购项目
2.2采购内容及标段划分情况:
2.2.1采购内容:为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及辖属分支机构提供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本律师库不作为具体委托代理事项的要约或要约邀请,具体委托事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双方签署的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为准。
2.2.2项目有效期:2年。招标人保留缩短本项目服务期限的权利。招标人不承诺在服务期内授予各中标单位实际采购数量,不承诺服务期内授予的采购合同总金额,具体金额依据招标人实际采购量据实结算。如入围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出现重大负面变动(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法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招标人有权提前终止其入围资格。
2.2.3预估金额:750万元/年。
2.2.4标段划分情况:本项目划分12个标段。
标段1:中国工商银行省分行本部外聘律师集中采购
标段2: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分行外聘律师集中采购
标段3:中国工商银行徐州分行外聘律师集中采购
标段4: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外聘律师集中采购
标段5: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分行外聘律师集中采购
标段6:中国工商银行连云港分行外聘律师集中采购
标段7:中国工商银行淮安分行外聘律师集中采购
标段8:中国工商银行盐城分行外聘律师集中采购
标段9:中国工商银行扬州分行外聘律师集中采购
标段10: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分行外聘律师集中采购
标段11:中国工商银行泰州分行外聘律师集中采购
标段12:中国工商银行宿迁分行外聘律师集中采购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合法性及诚信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具备国家认可经营资格的非法人组织(提供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在最近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
(3)在与工商银行的业务合作过程中,没有重大合同违约、泄露工商银行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等事件;没有违反工行相关规章制度的重大情形(提供承诺函);
(4)截至投标截止时间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内(提供承诺函);
(5)截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未被列入《中国工商银行不良行为供应商禁入名单管理办法》的禁入名单或负面供应商清单。如投标人入围后被纳入上述名单,招标人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采购合同(提供承诺函);
2、公正性要求: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子项)项下的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
(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
(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非工行员工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投标人未雇佣招标人员工家属担任顾问、享有股权或其他类似权益(提供承诺函);
3、行业资质要求:
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资质证书(提供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服务能力要求:
投标人的服务体系应涵盖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投标所在区域(提供承诺函);
5、其他要求:
(1)应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承诺函);
(2)投标人须承诺,如中标本次邀请招标,在服务期间不得拒绝接受中国工商银行采购需求;不得接受采购需求后,采取各种方式拒绝提供供货或服务,否则,中国工商银行有权将其列入《中国工商银行不良行为供应商禁入名单管理办法》的禁入名单中(提供承诺函);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转包、分包(提供承诺函);
(4)不存在涉黑涉恶、暴力或软暴力催收等不当催收行为(提供承诺函)。
注:上述资料复印件和承诺均需加盖公章。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按以下方式获取招标文件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6年5月8日上午9:00至2026年5月14日下午17:00(北京时间,下同)。投标报名截止后,若投标人数量未达到开标要求,招标人有权视报名情况延长报名时间。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应注册,注册完成后报名并进行信息登记。
4.3人民币800元/标段。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递交方式:邮寄(推荐)或现场递交。
5.2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5月26日09时30分;
标段1-6递交地点:南京市。
标段7-12递交地点:南京市。
5.3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不接受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联 系 人:赵 工
电 话:136 -9158- 3256
邮 箱:ztzbxm01@126. com